北京日报
儿童不具备与成年人进行对等性同意和承担后果的能力,成年人或具有明显权力优势者对儿童实施任何性化侵害,都不能被包装成爱情、传统、玩笑或个人选择。下文只从社会史、法律史和保护机制角度说明,不把儿童受害经历作为猎奇或色情材料。
儿童性侵害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可能存在,但历史文献中的零散记载,不能被解释为社会许可,更不能据此推导出“古代普遍如此”的结论。传统社会通常以家庭、宗族、身份和服从关系组织生活,儿童缺少独立财产、诉讼和表达渠道,许多侵害会被隐瞒在家庭内部。资料缺失往往反映记录权和申诉权不足,而不是侵害不存在。
儿童性侵保护观念的变化,核心是从📢“家庭私事”转向“儿童权利和公共责任”。早期社会常把儿童视为家长、监护人或家族的附属成员,侵害是否被追究往往取决于身份、名誉和家庭关系。随着公共教育、社会工作、医学和儿童福利制度发展,儿童逐渐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和受保护权利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