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依据应当服务于具体请求



法律文书起草的基本顺序是“明确任务—整理事实—确认依据—搭建结构—逐句表达—核验附件—复核提交”。民事起诉状、答辩状、律师函、合同、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的功能不同,不能💪使用同一套内⭐容直接替换名称。



法律文书起草遇到证据不足时,应缩小事实表🎇述范围,不宜用“全🌺部”“始终”“恶意”“必然”等绝对词替代证明过程。对无法直接证明的内容,可以写成“现有材料显示”“根据已取得记录初步判断”,并说明仍需补充的材料。



法律依据的引用还需要检查适用时点和文书场景。合同签订、违约发生、诉讼提起和审查决定可能处于不同时间,旧规则与新规则的衔接不能仅凭条文名称判断。



事实整理要做到可核验、可引用



法律文书起草应先回答文书提交给谁、希望对方完成什么事项,以及文件能否直接产生预期法律效果。文书名称只是外在形式,真正决定写📌法的是办理目标和受文对象。



起诉请求、催告要求和合同责任条款都应当具备明确对象、明确行为、明确期限和明确计算方式。只有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”“尽快付📢款”“赔偿全部损失”之类表述,通常不足⭐以支持执行或后续核算。



合同违约责任还应与义务一一对应。迟延付款、迟延交付、质量不合格、信息泄露、擅自转让和提前解约可能需要不同的责任计算方式,不能用一个笼统条款覆盖所有违约场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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