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务内容应使用能够被执行和检查的动词,如“通知”“保存”“核验”“采取措施”“提交材料”“停止处理”或“取得书面同意”。同时写清完成标准、时间要求和交付方式,避免只使用“应当妥善处理”“及时解决”等缺少操作边界的表达。
在履行前款义务时,[责任主体]应确保相关措施符合[适用的上位规则、合同约定或内部程序],并保存能够证明履行情况的[文件、记录、审批信息或其他证据]。如因[明确的例外原因]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,应在[期限]内说明原因、预计完成时间及临时补救措施。
如果17.13c只是程序性条款,不宜通过起草新增实体权利、扩大监管对象或免除法定责任。对法律、监管规则或正式合同的修改,还应由熟悉适用法域和原文件体系的人员进行复核。
至少核对三个问题: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限,什么材料可以证明已经履行,未履行时适用什么后续程序。若责任后果已经由上位文件或主合同规定,17.13c不宜另行创造互相矛盾的处罚或赔偿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