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交17.C3草案前的核对清单



例如,“高影响应用”可以界定为可能实质影响个人就业、教育、医疗、金融、公共服务获取或基本权利的数字系⚡统。这样的定义比单纯列举某一类技术更有延展性,但仍应结合具体文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限定。



第五条 数据处理。运营者处理数据应当具有明确、正⭐当且必要的目的,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措施。除法律另有规定▶️或者取得有效授权外,不得将收集的数据用于与原定目的明显无关的用途。



可直接修改的17.C3起草示例



开头要回答两个问题:为什么制定这套规范,以及哪些活动受到约束。目的条款可以同时覆盖技术创新和风险防范,例如促进数字技术合理应用、保护个人合法🔥权益、维护交易安全、提高治理透明度。



17.C3 数字时代的新兴规范(讨论稿)



第二条 适用范围。本规范适用于组织在提供数字服务、开发或使用自动化系统、处理数据以及作出可能影响个人权益的数字化决定时的相关活动。涉及国家安全、专业监管或其他特别制度的,依照特别规定执行;特别规定没有明确内容的,可以参照本规范的基本原则。



第七条 监督与记录。运营者应当指定负责数字系统治理的主体,建立权限管理、运行监测、异常处置和定期审查机制。对高影响应用,应当保存足以说明数据来源、关键操作、风险评估、人工干预和处置结果的记录。



举报/反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