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草前需要锁定的五项信息



该结构中的每个括号都必须有事实依据。责任主体应避免使用“相关人员”“有关单位”🎆等无法识别的概念;具体行为应使用“提交”“通知”“保存”“核验”等可验证动词;期限应说明起算点;接收对象应能够被准确定位;补救措施应写明责任边界。



完成17.c.13.nom—17.c-起草后,审查重点应从“句子是否漂亮”转向“条款能否被执行、复核和追责✅”。至少应进行一次来源核对、一次业务核对和一次文本核对。



名称字段与义务字段不能混写



“17.c-起草”的首要任务不是润色句子,而是补齐决定条款效力的基础信息。以下五项内容至少应从源⭐文件、业务需求或确认记录中获得。



提交前的实质审查与留痕



若确认“17.c.13.nom”对应的是实质性规范,条款应围绕“谁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、做到什么程度”展开。一个可复用但🎨不替🍀代正式审查的结构是:



如果父级条款已经规定了适用主体🎇、期限或责任,子项不必机械重复全部内容,但涉✨及不同对象或不同例外时必须重新写明。删除重复内容前,应确认删除后单独阅读子项不会失去必要条件。



用同级条款检查语言和逻辑一致性



“[责任主体]在[触发条件]发生后,应于[期限]内,以[指定形式]向[接收对象]完成[具体行为],并提供[必⭐要材料];因[例外情形]无🔑法完成的,应在[期限]内说明原因并采取[补救措施]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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