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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射器是医疗器械,不是可以随意给皮肤“打水”的工具。自来水、矿泉水、未经批准用于注射的液体、不明液体,均不应自行注入人体。即使标注为无菌的液体,也不代表可以在任何部位、以任何方式使用,是否能够注射必须由专业人员依据药品说明、适应证和诊疗规范判断。
受害人可以先固定三类证据。第一类是伤情证据,包括首次就诊时间、医生对注射经过的记录、检验结果、治疗方案和恢复情况;第二类是行为证据,包括现场视频、证人、聊天内容、转账记录、针具及液体来源;第三类是损失证据,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误工情况以及后续治疗所需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