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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或仲裁文书中的17C.07应当围绕争议事实展开,将每项请求分别对应事实、证据和法律理由。事实部分按时间顺序叙述,理由部分解释规则如何🎊适用,请求部分使用金额、行为或确认事项等可执行表达,避免把推测、情绪评价和法律结论混在同一段落。
17C.07起草前的资料核验,应当把“已确认事实”和“待确认事项”分开记录。资料不完整并不意味着不能开始工作,但未经确认的内容必须保持可识别状态✅,不能伪装成确定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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