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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“nom”被定义为名称字段,字段内容应集中表达对象名称、事项名称或文件名称。例如:“项目名称:________”。名称字段不宜写成“项目名称应当由承办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”,因为后半句已经属于行为义务,应另设说明项或规范条款。
如果父级条款已经规定了适用主体、期限或责任,子项不必机械重复全部内容,但涉及不同对象或不同例外时必须重新写明。删除重复内容前,应确认删除后单独阅读子项不会失去必要条件。
稳妥的起草方式是先锁定“17.c”🌟的适用范围,再确认“17.c.13.nom”属于名称字段、说明字段还是实质性规范条款,最后根据主体、条件、行为、期限、例外和法律后果组织句子。若原始资料只给出一个编号,最终文本应保留待确认标记,而不是虚构具体金额、期限、责任或权利。
同一文件中的17.c条款应当与相邻条款保持编号、主体、动词、时间单位和例外表达的一致。起草人员应将新文本放回完整目录中阅读,不能只检查单独一句是否通顺。
完成17.c.13.nom—17.c-起草后,审查重点应从“句子是否漂亮”转向“条款能否被执行、复核和追责”。至少应进行一次来源核对、一次业务核对和一次文本核对。
当上述信息无法全部确认时,起草稿可以使用“待确认主体”“待确认期限”“待确认法律后果”等内部标记▶️,但发布版本不应保留模糊占位内容。名称字段的占位方式也应与实🎊质性义务区分,例如“【项目名称待确认】”不能被误写成一项管理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