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日报
在这一语境下,较准确的引💫用通常是第17条第4款第(c)项,即 Article 17(4)(c),而不是笼统写成“17.c”。该项主要涉及:在平台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时💪,平台收到内容具体、充分的侵权通知后,应及时采取措施,使被通知的作品无法访问或从服务中移除,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防止相同内容再次被上传。
如果“13.nom”中的“13”确实指上述提案阶段的第13条,那么🎵它更可能是旧编号或历史称呼;其中的“nom”仍无法仅凭数字版权语境得到确认🍀。它不是欧盟版权指令中通行的正式条款名称,也不应直接写进正式法律引用。
如果确认来源是欧盟版权指令,建议写成“欧盟版权指令💡第17条第4款第(c)项”,必要时注明该规则在早期提案中对应第13条。这样既能说明现行文本,也能解释搜索结果中出现第13条的原因。
因此,不能仅凭这串文字断定具体权利义务。尤其不能把“17.c”和“13.nom”直接当成同一部法律中的上下级条款。准确😎解释至少需要知道法域、法律或指令名称📚、文本版本,以及这两个编号出现的完整句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