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愿、胁迫、骚扰与伤害不能混为一谈



莹莹的“淫贱经历(受辱篇)”涉及羞辱性✨标签时,读者尤其需要区分情节中的行为性质。判断标准不是人物是否被写得🎵顺从,也不是旁观者是否认为“只是玩笑”,而是当事人是否在清醒、平等、没有威胁的条件下作出明确同意。



从创伤知情角度评价作品的叙事伦理



受辱篇中的同意必须是持续且可撤回的过程。即使人物曾经接受某种互动,也不能推导出她同意之后的所有行为;醉酒、失去意💫识、被威胁或无法自由离开的状态,也不能被包装成充分同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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